干部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强化依法管理,整顿生育秩序,规范生育行为,切实解决少数党员干部职工违纪超生问题,增强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带头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进一步维护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力争我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全县先进行列,为促进我乡赶超发展创造和谐的人口环境。经乡党委、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党员干部职工的,在出生一个月内向计生部门主动申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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