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室能力提升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从现在起到2012年,通过各级配套联动,各负其责,对全市村卫生室集中扶持,重点突出业务用房整修、基本设备配置和乡村医生培训项目,提升其服务能力,为农村居民提供有效、便捷、价廉的医疗卫生和预防保健服务。
二、设置原则和标准要求
要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整体安排、分期实施,优化资源、便于管理,注重公平、完善功能,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综合考虑服务人口、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交通等因素,科学规划、合理确定村卫生室的设置和布局。原则上按2000—4000人的服务人口设置1所村卫生室,服务半径以2.5公里为宜。镇卫生院所在地原则上不设置村卫生室,相应职能由镇卫生院承担;鼓励人口较少、距离较近的行政村共设村卫生室。
每所纳入设置规划的村卫生室应达到以下标准:
1.业务用房要达到80平方米以上,做到诊断室、治疗室、药房、观察室“四室分开”,应符合通水、通电、通路、通电话、通网络等条件。
2.要按照省卫生厅、财政厅规定的村卫生室基本设备配置标准要求,配齐常用诊疗设备、消毒设施、必需急救设备、预防保健设施、健康档案柜、药品柜、健康教育设施、观察床、应急照明设施等基本设备。
3.每所村卫生室原则上应配有2—4名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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