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建造师管理意见
随着建造师执业制度的全面实施,我省建造师队伍不断壮大,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以及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目前在建造师注册、执业等方面仍然存在着无序流动、履责不力等突出问题,影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建造师注册管理
1、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除本意见第9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2、建造师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应当提供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变更注册的还应提供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业绩信用手册等在岗有效证明材料。
3、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无故不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可向省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建设主管部门经向原聘用企业核实,聘用企业在7日内没有提供书面反对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予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
4、建造师初始注册执业满一年后,方可变更注册,并应提前一个月向受聘企业提出;建造师变更注册后一年内不得再次变更注册。聘用企业经营中止、破产、解散的,聘用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吊销、撤回资质证书的,聘用企业改制、重组、合并、分立、更名的,不受以上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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