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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发[2007]5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七年七月三日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第四条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指引第五条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六条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分类,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未完,全文共2724字,当前显示89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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