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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操作程序

企业破产程序及破产文书

一、破产法与破产程序

破产制度肇于古代罗马,它的萌芽形式始见于公元前五世纪制定的《十二表法》。而最早以法典形式出现的则是在1807年法国的商法典中。我国第一部破产法规《破产律》出现在1906年,即光绪三十二年。1935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新的破产法,分总则、和解、破产和罚则四章,共十节一百二十九条。新中国成立后,1986年颁布了第一部破产法,它包括了破产的条件、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债权人会议、和解与整顿、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等内容。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实质上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部分,也是经济体制改革全面进行的重要一环。

破产法总是涉及到当事人各方及

其所属集团、人群的切身经济利益,因此,破产法对履行程序的规定是极其严格的。它以破产宣告为连接点,分为破产宣告前的程序与破产宣告后的程序。破产宣告前的程序是指破产申请程序,破产宣告后的程序是指破产清算程序。从这个意义上说,整过破产程序实际上分为三个阶段,破产申请、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二、破产程序与破产文书

整个破产文书就是按照破产申请、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这三大程序阶段的需要而组织撰制的,并且前后衔接,形成系列。

破产申请程序中的主体文书

破产申请程序中的主体文书包括两大类。一是破产申请文书,二是破产案件受理文书

1、破产申请文书。破产法规定。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是与破产程序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债务人与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其他利害关系人

又称准债务人。按照这一规定,破产申请文书可以分为三种,一是债权人提出的宣告破产申请书,二是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书,三是准债务人提出的破产宣告申请书。

2、破产案件受理文书。它是指人民法院接到破产申请文书后,在自己权限管辖范围内,经过审查,表示受理破产申请的一种司法文书。它可分两种:一是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的,称为《破产申请裁定书》,二是受理债务人自己破产申请的,称为《破产案件受理通知书》。

破产宣告程序中的主体文书

破产宣告程序中的主体文书包括四大类。一是破产债权申报文书,二是和解协议,三是破产企业整顿方案,四是破产宣告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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