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复议程序
陕西省西安市政府法制局:浅谈行政复议听证会程序
来源:主站时间:2007-03-2910:28阅读次数: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得行政救济的重要途径,也是行政系统内部自我监督的有效机制,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比,其特点在于程序便捷,主要表现在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书面审查”方式。无论行政复议的“书面审查”方式,还是行政诉讼的“开庭审理”方式,都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近年来,行政争议呈上升趋势,其中涉及拆迁安置、城市规划、土地确权、劳动保障等复杂、疑难案件越来越多。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书面审查”方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复议工作,很有必要对行政复议的审查方式进行探索和研究,实践中确有必要参考和借鉴行政诉讼中的“开庭审理”方式,以解决有关行政争议案件。我们认为,行政复议听证会是审核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的重要方式,我们每年约有1/3的复议案件(40至60起)召开听证会。本文拟从工作实务出发,探索和完善行政复议听证会程序。
一、建立行政复议听证会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工作实践对行政复议审理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行政复议活动是在行政机关系统内进行的,由于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或者业务领导关系,行政复议机关易于全面掌握行政争议情况,一般不需要讯问双方当事人即可查明案件事实。所以,行政复议活动采取“书面审查”方式有其客观条件。但现在的复议案件涉及面广,证据多,各种法律关系往往相互交织,仅凭“书面审查”难以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中掌握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情况。何况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素质越来越高,新的行政行为不断产生,面对日益复杂的行政争议案件,“书面审查”方式就显得“势单力薄”了。
其次,行政复议立法为建立行政复议听证会提供了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有学者认为,行政复议法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实行书面审查为主、口头审查为辅的审理原则。结合原行政复议条例第37条关于“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复议原则,但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审理复议案件”的规定,这一其他方式应当包括听证会方式。同时,由于行政复议法关于“口头审查”程序没有作出具体规定,采取行政复议听证会方式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意见是可行的。所以,现行立法为适用行政复议听证会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学者认为,听证会程序与口头审查(听取意见程序)程序是存在差异的,主要表现在听证会程序要求有言词辩论环节。我们认为,这一区别正说明了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较口头审查(听取意见程序)程序更为规范,更为完善。同时,言词辩论有利于行政复议机关全面听取当事人意见、查清案件事实,以准确适用法律。所以,建立并完善的行政复议听证会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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