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行政审批案件的司法审查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办理指南。
一、受理条件(范围)
1、工种须符合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其中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种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工作累计满8年;
2、男年龄满55周岁、女年龄满45周岁;
3、1998年6月30日(含本日)前参加工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满10年;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1、《职工档案》;
2、《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一式三份;
3、《职工劳动手册》及参加养老保险的资料记录;
4、如档案材料中未包含如下资料的,必须补充提供:转正定级表、调资升级表、工种变动单、劳保卡、体检表、工资表、车间或班组花名册、履历表、职工登记表、工作证件、劳动合同、工种登记卡类等,或其它可证明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有效原始资料;
5、送审单位的《社保登记证》、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等有关资料。
三、办理时限
受理后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结论。
四、收费标准
本服务事项不收费。
五、办理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
104号文);
(二)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
120号);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
8号);
(四)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
114号);
(五)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
136号);
(六)劳动保障部有关各行业工种目录;
(七)《关于进一步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养【2003】
1号)。
六、办理程序
在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前3个月,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在职职工
1、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一式三份);
2、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上加具意见并盖章;
3、市属单位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区属单位由区劳动部门受理、初审并加具意见后,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无档案管理权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由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向职工档案所在区劳动部门提出申办申请,并由职工档案所在区劳动部门送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
4、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对资料不全的,劳动行政部门发出补充资料通知书,由单位或职工补充有关原始资料。单位或职工补充资料后,劳动行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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