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资产出租操作工作意见
为切实加强项目预审、合同管理,进一步规范集体资产出租行为,维护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经研究,对木政发[2009]65号《关于规范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流程的通知》作如下补充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集体资产范围的界定及承租年限
1、集体资产的范围,是指村(社区)以及各经济平台(包括下属板块、公司、事业部及对外投资等)由集体资金投资形成的工业标准厂房、三产商业用房、土地资源及其他设备、设施和固定资产等,包括返租的工业厂房、三产商业用房、土地资源等资产,以下简称“产权单位”。
2、集体资产的对外租赁原则上一年一签合同,最长不超过3年,无特殊情况,同等条件,则原经营者优先承租。
二、常规集体资产出租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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