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调查分析
一、林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特点
一是林政职务犯罪具有易发性。林政职务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由于其法律特征和本质属性上的特殊性,表现出与一般刑事犯罪不同的特点。林政职务犯罪与国家赋予的资源林政管理权力有关,是林政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或者对其职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构成的犯罪
,它与一般刑事犯罪相比,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权力的易腐蚀性。
二是林政职务犯罪中,渎职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交织现象突出。也就是说大多数的渎职案件与贿赂等贪利型犯罪案件相交织,存在大量的竞合现象。目前,贪污贿赂犯罪与渎职犯罪相互交织的情况日益突出,大多数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渎职犯罪背后隐藏着行贿、受贿等贪利型犯罪。
三是林政职务犯罪涉及领域广。林政职务犯罪涉及林政管理的各个方面。林木采伐、木材运输、木材经营加工、林地管理、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及动植物检疫等林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在《刑法》中都有具体的罪名相对应。
二、林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原因分析
(一)社会原因
市场经济固有的某些局限性是犯罪行为产生的诱因。高度集权的传统经济管理体制在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由于新机制不完善,某些改革措施未跟上,使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个人利益发生冲突,促使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利用手中权力,为自己谋私利。多元化的经济成份也为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提供了条件。多种利益主体在同一市场活动,为追求各自的私利而不择手段拉拢、腐蚀行政执法人员。在巨大物质利益反差的刺激和诱惑下,一些意志不坚定者便陷入了权钱交易的旋涡,造成林业工作站人员私设小金库,私吞罚没款等行为时有发生。
(二)主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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