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系统职务犯罪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当前电力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2008年6月27日)
近年来,在广西电力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仅2006年的商业贿赂案件就有4件,涉案金额19万元;大案3件,科级以上干部4人,受贿3件,单位受贿1件。电力系统已成为交通公路系统、金融系统以外又一个职务犯罪的重灾区。为此,对近年来广西电力系统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归纳,总结案件的特点和原因,对电力系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现实的重要意义。
一、电力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发案主体呈现出二大类。一类是手中掌握实权的管理者,另一类是与供电用户直接打交道的工作人员。发案人员集中在工程建设单位和电力部门基层站所。涉案人员主要是一些部门的经理、负责人和乡镇供电所所长及收费员工。
(二)发案环节集中发生在电力系统的物资采购、资金管理部门。犯罪行为人均是具有一定职务的单位或直接经管单位帐目、钱款的财务人员,拥有财务的管理权和支配权,他们利用手中的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活动。
(三)作案手段多样化。主要表现为。一是变卖农网改造旧物;二是套取电费;三是侵吞工程款,向施工单位索取贿赂;四是在物资采购过程中收受回扣和好处费。
(四)贪污贿赂型案件居高。个别干部把手中的权力当作赚钱的工具,能捞则捞,能要则要,通常采取各种手段贪污公款,或向施工单位索要赞助款设立“小金库”,而后支取占为己有。
(五)作案数额大,作案次数多,窝案串案现象明显。电力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作案次数多,每次数额较大,一般少到一两千元,高达几十万元不等,有的连续作案
八、九次,甚至
一、二十次。岑溪市检察院从一条案件线索就从市电力公司挖出6件电力系统工作人员监守自盗,内外勾结,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等职务犯罪窝案串案,其中2件属重特大案件,为国家换回经济损失200万元。如岑溪市检察院在查办该市原电力公司供销科科长朱启贤利用其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的案件中,牵出原电力公司经理韦桂华受贿
10000元、私分国有资产170多万元、单位受贿30多万元案,供销科工作人员陈宝华和蓝锦英受贿8500多元案,刘家才贪污8000多元等案件。这些案件都是连续作案,犯罪数额大,窝案串案。
二、电力系统职务犯罪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法律意识淡薄。电力系统某些干部职工素质低下,法律意识淡薄,尤其在基层站所表现最为明显,他们大部分是电工出身,有的是从司机岗位提拔上来的,对法律知之甚少,不能正确认识手中权力,想怎么干就怎么干,不知不觉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如西林县一供电所所长农某某将农网改造工程中拆下的废旧电料私自卖掉得款侵吞,直至检察机关查处时,方才明白只要属于国家的财产,即使是废旧料,卖掉后收入不报帐也构成贪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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