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
为做好全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切实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水平,根据市城镇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唐医统办〔2014〕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筹模式
按照“统分结合、基金暂时调剂”的统筹模式,实行与市级分级管理体制,实现同市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统一、业务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系统统一。
二、统筹标准
自2016年1月1日开始,根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安排,我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依照市级政策标准执行。
(一)个人缴费标准。各类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40元;劳动年龄非从业人员,个人缴费每人每年270元;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200元;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上年度家庭人均收入不足我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分之一)年满60岁周岁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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