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透室操作标准
卫生部发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
生意社3月22日讯从国家卫生部网站获悉,近日,卫生部发布了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2号),《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决定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开展血液透析诊疗活动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进行执业登记。
二、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必须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肾病学专业诊疗科目,并符合《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标准》,见附件)。
部分地区和医疗机构确因地域、服务人群和服务需求等因素,设置血液透析机数量达不到标准的,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
三、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应当向其执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设置血液透析室申请;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从事血液透析工作人员名册及相关资质情况;
4.血液透析室功能区建筑平面图;
5.血液透析室仪器设备清单;
6.血液透析室工作制度;
7.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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