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须知
一、受理部门
北京市海淀区人事局(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科
二、受理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411号令);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
三、申报材料
书面材料均一式两份,复印件用a4纸,证明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应同时出具。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3、具体事项变更所需材料:
(1)变更单位名称。①《拟登记事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②区属事业单位提交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其他组织利用国资举办的事业单位提交已变更的行业许可证、举办单位决定变更的文件(单位新名称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③原单位所有印章(如印章已交有关部门,应出具证明材料);④《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表》封面加盖旧的单位名称公章;⑤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备案变更后的单位印章的印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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