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
制度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事前监督,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报告事项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下级党委(党组)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组织(人事)部门研究之后,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并经审查同意,党委(党组)方可研究决定。
(一)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或调整、即将达到退休或改任非领导职务年龄时,不得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但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
(三)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或群众举报反映问题严重,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立项督办查核的;
(四)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
(五)与领导干部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等关系的亲属人员,领导干部的秘书(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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