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队纪律条令(二)
《纪律条令》是我军纪律管理法规制度的主体。它是我军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基本依据,是维护军队高度集中统一的重要保障。我军现行的《纪律条令》是2002年3月23日由中央军委修订通过并发布实施的。它具体规定了我军纪律的性质和内容,军人维护纪律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维护和巩固纪律的原则、方法和措施等。
我军纪律的基本内容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要求全体军人必须做到:听从指挥,令行禁止;严守岗位,履行职责:尊干爱兵,团结友爱;军容严整,举止端庄;提高警惕,保守秘密;爱护武器装备和公物;廉洁奉公,不谋私利;拥政爱民,保护群众利益;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仪;缴获归公,不虐待俘虏。
《纪律条令》规定的对个人和单位的奖励项目包括: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该条令规定的对士兵的处分项目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者降衔(衔级工资档次);撤职或者取消士官资格;除名;开除军籍。文职干部的处分项目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或者降衔(级);撤职;开除军籍。此外,该条令还对严重违纪行为规定了行政看管措施。
《队列条令》我军现行的《队列条令》是1997年10月7日由中央军委修订通过并颁布施行的。
《队列条令》规定的队列纪律要求是。坚决执行命令,做到令行禁止;姿态端正,军容严整,精神振作,严肃认真;按照规定的位置列队,集中精力听指挥,动作迅速、准确、协调一致;保持队列整齐,出、入应当报告并经允许。
二、军事训练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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