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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比较研究 (2)

土司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比较研究

(历史系07级历史二班

尚生平

2007071216

745000)

【内容摘要】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国家的民族政策,它是国家处理民族关系,解决民族问题的方针、办法和措施。在历史上,土司制度曾经起到过十分重要的作用。如今它已淹没在历史长河中,成为我们的记忆,继往开来的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表面上看,它们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从历史考察的角度说,中国作为多民族的国家,历代所实施的民族政策不可能截然分割,虽非一脉相承,但一定程度上是有继承性的。历代任何执掌权利的阶级、阶层或者个人,都希望有一个适应国情、适应时代的民族政策,既为我用,又为促进民族的稳定、团结和振兴服务。

【关键词】

土司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

以夷治夷

共同繁荣

(一)从两种制度的发展来看

以制度的起源作为两者比较的起点,是研究事物性质的一条重要途径,重要原理。当代著名哲学家克里普克在论述本质时指出:“一个对象的起源对这个对象来说是本质的。”我认为土司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也毫不例外。

中原政府通过土官治理少数民族的做法,最早见于儒家经典《易·观·象辞》云:“先王以省方观民设教。”《礼记·王制》云:“广谷大川异制,民生其间者易俗,刚柔轻重,迟速异弃,五味异和,器械异制,衣服异宜。”[1]这是中国几千年以来一以贯之的“因俗而治”思想滥觞和理论依据。战国秦汉时期,汉武帝“以兵临滇,滇举国降,请治吏入朝,于是以为益州郡,赐滇王王印,复长其民。”[2]并且还设立了特殊的道和初郡来管理少数民族。三国时期,诸葛亮“七擒猛获,”平定南中骚乱后,为继续进行“隆中策”中“防务在北”的战略,采取“怀柔之策”来笼络少数民族,以安定西南夷大后方。于是任用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和倾向蜀国的大姓当官。用“平南中功居最多”的李恢为建宁太守,用所谓“执忠绝城”的吕凯为云南郡太守。

以上由土人治土,“以夷治夷”的史事,我们从中窥探出。“封建朝廷与少数民族上层互为所用,相互勾结来统治各族人民。”

唐宋时期,羁縻政策得到全面推广。唐王朝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广设羁縻州县,据谭其骧先生统计唐王朝先后在东北、北方、西南与南方设置了885个羁縻府州。[3]羁縻州虽有较大自治权力,都督、刺史也由原部族首领担任,并且可以

世袭,但是这些都督和刺史必须由中央任命,同时还取消了少数民族上层分子“可汗”的称号,在经济方面则给予一定的优惠措施,如在羁縻州县基本不收赋税,只是象征意义上的收取一点,宋代继承唐制,继续推行羁縻制度。羁縻政策的作用和意义是重大的。它有助于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经济文化的交流,对巩固国家的统一和促使多民族国家进一步团结壮大,增进各民族的融合和相互了解,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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