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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比较研究 (2)

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

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第三届“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学术研讨会发言摘登钟义见

核心提示。10月19日,第三届“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学术研讨会在渝召开。在为期3天的会议中,专家学者围绕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进行了研讨。为充分阐释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深刻内涵,中国社会科学网记者特将大会发言进行了摘录,以飨读者。

土司研究中名词概念亟须规范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李世愉)

在土司制度的研究中,对规范使用某些名词概念尚未形成共识。比如,对土官、土司概念的讨论由来已久,然未形成定论。有人坚持认为,土官、土司分别指文、武土二职,也有人认为二者实质相同。后者更多强调今天的使用,众多文献也有充分的证实。前者则忽略了更多文献的不同用法,这样表述既不准确,也不能反映土司制度的全貌。

土官一词是土司制度建立后演变为土司制度的专用语,并赋予了新的内涵。土司一词是土司制度建立过程中出现的新概念,且使用极为普遍。以《清实录》为例,土司出现3678次,土官只有339次。我认为,使用“土司”一词更为恰当。我建议,在今后的研究论述中应统一使用“土司”、“土司制度”。这样不仅遵从多数人的习惯,更是为了规范化。

治专史者须重断代史之制度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商传)

明之土司见于《明史土司传》,所谓“西南夷来归者”不过湖广、四川、云南、贵州、广西五省。今有学者误将辽东诸卫列为土司,依据为《明史职官志五》于土官后附:“又有番夷都指挥使司三,卫指挥使司三百八十五……并以附寨番夷官其地”云云。此段文字附于土官之后,且无标题,故极易被误作土官之设置。其实,著史者于此段文字前已冠“番夷”二字,意在以有别土官。众所周知,辽东诸卫,为清起家之地,其事为清廷所深讳,修明史诸人焉敢直书其事。然于此亦不能无所记述,故含混书之。据《明会典兵部铨选》记,少数民族之官有“土官”与“夷人”之别,故分列“土官袭替”、“夷人袭替”二条,其制有所不同,虽亦有“达官”、“夷官”“依土官例”者,则更可知其非“土官”也。今日学者切不可潦草读史,治专史者,亦须重断代史之制度研究,以免误读历史。

应深化对土司制度的研究

(云南大学教授方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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