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土地补偿费分配
农村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
征收农村承包土地的征收补偿费涉及两个大的问题,一是征收程序及征收补偿费的确定,二是征收补偿费如何分配。因农村土地承包有两种形式,一是家庭承包,二是其他方式承包,在此只对家庭承包方式中征地补偿费问题予以简略说明。
征地补偿费由四个部分组成,一是青苗补偿费,二是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三是安置补偿费,四是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分配个相应的所有权人。
安置补偿费是对因征收而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补偿费应分配给放弃统一安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确定是一个关键但有时却是相当复杂的问题。以下列举几种常见的情形。
一、通常情形下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一般情况下其权利的确立以持有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准,如果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以承包合同为准,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承包合同的,以第一轮和第二轮承包时的实际情况确定。需要说明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合同生效时就取得,而不是以登记为取得要件。
二、在发包方收回,调整承包地情况处理
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只有三种情况可以收回承包地,一是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家业户口,包方是不能任何其他理由收。二是承包方全家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落户,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三是承包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承包经营家庭消亡。非此情况发生,发包方是不可以以其他理由收回承包地的。发生以上几种情况,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这时发包方收回承包土地是发包方的权利,同时,承包方应主动交回承包土地,是承包方的义务,承包方应在户口迁移之日起一年内将其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至此,原承包人的承包经营权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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