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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征收集

体土地程序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征收集体土地程序的通知大政发[2009]3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征收集体土地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00九年五月十三日

大连市征收集体土地程序

第一条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行为,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保障经济建设的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辽政发[2004]2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所称征收集体土地,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给予农村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适用本程序。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统一实施征收集体土地行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征收集体土地的职能部门。受其委托的征地机构具体实施征收集体土地工作。

第五条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收集体土地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村镇规划,结合当地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需要,确定征收集体土地范围。

第七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订征收集体土地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发布征地告知后,在拟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集体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九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对拟征土地进行面积勘测,并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拟被征地农村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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