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及拆迁纠纷问题的探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征地补偿款纠纷
(2012-11-0514:07:30)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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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籽沐的小幸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征地补偿款等纠纷的司法应对张俊发布时间::37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日益加深,大批农民工纷纷返乡,相关矛盾日益凸显。如何充分发挥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处理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纠纷,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现代农业的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已经成为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并应立即着手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在对现状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对相关问题提出探讨性意见,以期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成都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纠纷总体情况
(一)案件数量急剧上升
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阶段性发展,相关纠纷呈缓慢上升的趋势。在金融危机背景下以及农民土地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增强,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征地补偿费等纠纷呈急剧上升趋势。据统计,2005年成都全市法院共受理相关案件79件;2008年为85件,其中1—4月共受理21件;2009年1—4月共受理32件,同比上升幅度为52.34%。需要说明的,据调查相当部分纠纷并没有进入诉讼。
(二)案件类型复杂多样
1.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主要表现为,发包人擅自毁约,将土地另发包他人,发包人单方提高承包金,发包人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将土地交付承包人使用,不能保证承包人安全地使用土地、发包人强行收回外出务工农民和“农转非”成员承包地等导致纠纷案件的产生。承包人违约的情形主要是不按时交纳土地承包金、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主要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抵押及入股六种。〔1〕实践中如承包人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发包人同意的;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流转方式时,未报发包方备案的;强迫承包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因流转改变土地的性质或使用用途的的;流转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的。
3.承包地补偿费及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此类纠纷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哪些款项应分给集体成员,哪些款项应分给原承包方,由于有些村集体及成员对相关法律和政策不了解,又有利益驱动,常因土地收益数额及其分配方式发生纠纷。二是哪些人属于分配主体,常涉及原告村民资格问题,其中涉及一些特殊群体的利益保护问题。实践中,容易发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争议的人包括:“外嫁女”、“上门婿”、新生子女、违反计划生育出生的人、收养子女、丧偶和离婚妇女、服刑人员、大中专在校生、服兵役人员、外来户、农民轮换工、“空挂户”(为了上小学、中学的方便,或进城经商的方便,将户口登记在亲戚的户籍簿上的情形)等。此类案件表现形式上往往是被剥夺了分配资格的少数村民以村民小组为被告。村民小组拒分的理由均是村规民约或村民集体组织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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