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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被拆迁,选择货币补偿后,又在新址用地上要求安置价供地鱼和熊掌可否兼得

某企业被拆迁,选择货币补偿后,又在新址用地上要求安置价供地——鱼和熊掌可否兼得

某企业被拆迁,选择货币补偿后,又在新址用地上要求安置价供地——

鱼和熊掌可否兼得

□郑美珍

张晶

案情

2005年11月,甲公司4000平方米的厂房面临拆迁,市房屋拆迁安置所与甲公司签订补偿协议,约定对甲公司进行货币补偿。协议签订后,甲公司领取了货币补偿款。

2005年11月,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国土资源管理和规划建设专题会议,确定甲公司新建选址在市工业开发区。

2006年4月,甲公司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要求按市政府确定的拆迁安置地价获得新建厂房用地,即等面积的4862平方米每亩12万元,超面积的2488平方米每亩14万元。但市国土资源局认为,新选址土地应属出让地块,遂在2007年6月对其所需土地进行评估后,于2008年8月发出了一份出让地块缴款通知,要求甲公司缴款256万元。甲公司虽已提交用地申请资料,但由于土地价格达不成一致,一直未能办理供地手续。

2010年3月份,双方就土地价格再次进行协商,但仍未达成一致。4月,市国土资源局对甲公司的用地申请作退件处理。为此,甲公司以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为由,向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市国土局履行准予用地申请许可。而市国土资源局认为,甲公司与市房屋拆迁所签订的是货币补偿协议,甲公司重建所用土地应自行申请办理,考虑甲公司的拆迁原因,对安置用地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土地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经评估后,确定出让土地底价。但甲公司坚持要按安置价确定其重建土地价格,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甲公司的要求使其无法办理有关手续,故作退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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