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四川印花税最新规定,印花税暂行条例
2017年四川印花税最新规定,印花税暂行条例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便利纳税人,税务总局制定了《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下达后,各级地税征收机关应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对纳税人提出限期设置合同登记帐簿的要求,加强对应税合同的征管工作,组织好今年9月份省局部署的印花税纳税专项检查。
四川印花税最新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规范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凭证登记薄》,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为其他需要核定计税依据的情形.第三条核定印花税计税依据遵循及时、准确、公平、合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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