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8〕16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预征范围
除批准建造销售并且能够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经济适用房(含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不实行预征外,对其他各类商品房,均应按本通知规定实行预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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