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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物资采购实施细则[合集5篇]

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规范我校仪器设备,物资采购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提高教育投资效益,更好地为我校教学,科研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精神,特制定本规定.学校各单位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和贷款等财政性资金采购物资,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学院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原则上由董事长,主管院领导,财务处,资产管理等部门的人员组成,视不同的采购需求吸收相应部门和使用单位负责人临时参加领导小组的工作.招标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是物资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全校物资采购活动的组织与实施.主要职责是:

1.制订学校物资招标采购,管理的规章制度;2.负责具体实施全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生活等所需专用设备,一般设

备及材料,易耗品等物资的招投标和集中采购工作;3.审核学校年度,月度项目采购计划;4.组建项目评标工作小组;5.负责学校商业经营活动的洽商,谈判,签约;6.办理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物资的采购事务.第三章招标采购范围

单价或单项采购额在100元以下的行政办公,教务教学设备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落实;单价或一次性采购额在100元以上的物资由招标办负责采购.经学院研究认为应当纳入采购范围内的物资.第四章采购方式

招标办对用户提出的采购申请进行审核,并组织使用单位进行市场调研,确定采购方式.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比价采购或定向采购等方式.

(一)招标采购:

1.凡一次性采购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其以上的大额物资,设备采购一律由招标办统一协调组织实施,原则上均须以招标方式采购;对一次性采购数量虽然不大,但需经常采购的物资,要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半年或一年后进行评估,确定是否更换.属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不招标:

1.仪器设备配套用的零部件;2.自制设备;3.旧仪器设备;4.只有单一供货来源(没有竞争)的仪器设备;5.因特殊原因由主管校领导批准经校务会批准或由校内单位承担的项目;6.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它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

(二)一般采购:对不通过招标采购的仪器,设备,物质,可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比价采购或定向采购等采购方式:

1.对容易确定价格,质量的物资设备可采取竞价采购;2.对专业性强,技术指标高或数额小且不能形成规模的采购项目,可以采取询价的方式进行采购.3.对供货渠道单一的物资设备,可以定向采购.第五章一般采购

一般采购程序为:根据资产管理部门申购,招标办负责落实采购.对于1万元以下的常用物资,可直接测算报价;对于1万元以上或初次采购的物资,须进行竞争性谈判,询价,比价采购或定向采购等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比价采购或定向采购等程序:1-5万元以下采购物资,每次至少选择三家以上商户或生产厂家,5-10万元以下采购物资,每次至少选择三至五家以上商户或生产厂家,招标办应逐一对其资质,报价,质量,售后服务,谈判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填写《市场调研报告(性价比及推荐意见)》,报经资产部门和请购方审核认可后上报院领导核准.确定供货单位后,由使用部门协助采购人员根据询价报告单所列的物品到供货部门办理采购手续.第六章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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