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责任追究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强化机关干部法制意识,进一步规范机关行为,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机关工作作风明显改进,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发展环境明显优化,推动全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快速发展。
二、实施对象
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全体干部、职工。
三、责任追究范围和内容
责任追究的范围主要包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服务态度差、办事效率低等方面。责任追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
(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追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是对法律法规执行不力,以及对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消极对待、落实不力,影响政令畅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二是制定、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方针政策及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的。
三是未按规定执行并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的。
四是其它违反上级或本机关管理规定而影响机关工作效能和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
五是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未公开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纪律、结果及承办部门、承办人员、负责人姓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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