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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大病保险指导方案

一、指导思想

和基本原则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因地制宜、机制创新”的原则,把维护全市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在新农合待遇的基础上,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应、覆盖全市农村的大病保险制度。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促进新农合、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的协同互补,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和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切实减轻农村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解决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资金筹集

(一)筹资标准。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新农合筹资标准、农村居民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新农合实际补偿比及农村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进行测算,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2013年我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确定为每人15元。今后,可根据新农合筹资标准和省农村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调整,逐步提高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筹集标准。

(二)资金来源。从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县(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县(区),在提高年度筹资标准时统筹安排大病保险资金,逐步完善新农合多渠道筹资机制。资金实行按季度拨付,在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底前划拨到位。

(三)统筹层次。新农合大病保险实行市级政策统筹,全市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组织实施。

三、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市当年度新农合的参合人。

(二)保障范围

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新农合相衔接。参合人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新农合补偿后,由大病保险对需要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再给予一定的保障。

高额医疗费用,以经新农合补偿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2012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9850元)为判定标准,按就低原则取人均纯收入为9800元。

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具体参照《省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试行)》。

(三)保障水平

我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赔付实行分段按比例赔付。参合人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负担超出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2012年为9800元)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在20000元以内的部分按50%赔付;20000元以上的按60%赔付。补偿额度暂不设封顶线。

四、承办方式

(一)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的方式。通过政府招标选定3家承办我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招标主要包括承办期限、保障范围、赔付比例、盈亏率、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等内容。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自负盈亏,承担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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