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江苏《量刑指导规则(试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
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第三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
专门委员会包括刑事审判专门委员会,民商事、行政审判专门委员会和执行工作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超过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半数。
第四条
审判委员会设大要案审判委员会,大要案审判委员会根据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授权,可以代行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责。
第二章
审判委员会审议事项
第五条
审判委员会履行审理案件和监督、管理、指导审判工作的职责:
(一)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二)结合本院和本地区实际,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三)审议有关审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四)听取业务庭的工作汇报;
(五)讨论决定指导性案例;
(六)进行审判管理宏观决策;
(七)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履行下列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
(一)听取审判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审判工作形势;
(二)审议有关审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三)总结审判经验;
(四)讨论决定指导性案例;
(五)进行审判管理宏观决策。
第七条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下列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一)审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
(三)违法审判责任的认定;
(四)其他应当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总结各相关专业审判、执行工作经验,讨论决定各相关专业审判、执行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下列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一)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难以作出裁决的案件;
(二)专门委员会未能形成决议或者认为应由全体会议讨论的案件;
(三)认为案情重大、疑难、复杂,需要报请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四)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全体会议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十条大要案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下列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一)专门委员会存在较大分歧或者未能形成决议的案件;
(二)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大要案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十一条
刑事审判专门委员会讨论决定下列刑事案件:
(一)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二)本院发现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四)拟判处死刑以及原审判处死刑拟改判的案件;
(五)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
(六)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
(七)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
(八)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其他部门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犯罪的案件;
(九)重大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十)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合议庭拟改判的案件;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指令再审的案件;
(十二)党委、人大等有关机关进行督办,合议庭拟维持原判的案件;
(十三)在全国或者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十四)分管院领导同意或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十五)院长提请复议的案件;
(十六)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授权研究的其他案件。
第十二条民商事、行政审判专门委员会讨论决定下列民事、商事和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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