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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律系

关于教学事故、教学差错认定处理的暂行规定

为稳定教学秩序,强化教学管理,树立严谨的教风,使教学事故、教学差错的认定与处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

以下各项所列情况均属教学事故:

(一)课堂教学

1、教师擅自调课、停课,停课不补课(法定节假日、学院规定停课的除外)

2、教师未经系分管领导及教务部门批准,私自找人代课

3、教师不按授课计划教学,提前2学时以上(不含2学时)结束课程

4、教师上课迟到、早退5分钟以上或正常上课时间无特殊原因,离开课堂超过5分钟

5、教师在上课时间接打电话(特殊情况除外)

6、教师擅自使用教室或管理部门安排错误,造成教室使用冲突而影响教学

7、教师辅导答疑次数少于规定次数的1/2

8、教师批改作业未达到规定量的1/2

9、未经批准,辅导教师不随班听主讲教师讲课达规定次数1/3以上

10、因特殊情况而调课,管理人员未能及时通知到学生和教师,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11、教师不填写教学过程登记表(公共任选课、人文素质课除外)

12、第一次担任主讲的教师,未经试讲,安排其授课

(二)考试

1、试卷有重大原则性错误

2、引进试题库未充分做好适用性论证,造成试题库搁置或利用率低,每年少于一次或使用不到四年

3、擅自改变考核方式或擅自改变考核时间和考核地点,造成严重后果

4、教师在提交成绩三天后(不含第三天)发现成绩有错误,纠分误差在+10分以上(不含10分)

5、教师不按规定比例计算总评成绩

6、教师为学生提供试卷库考题或向学生泄漏考题

7、管理人员未能将考场安排及相关信息及时通知有关监考人员和学生,严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8、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安排监考人员,或漏排、漏通知监考人员到考场

9、监考人员随意找人代替监考或迟到5分钟以上

10、监考人员对有作弊行为的学生不制止、不查处,歪曲事实、隐瞒不报或事后改口,包庇错误


(未完,全文共2442字,当前显示81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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