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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申请书、抗诉监督申请书、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提请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提请抗诉请求:

请求依法提请抗诉,撤销(2010)浙杭民终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支持申请人原一审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系错判,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

1.2010年5月10日上午,当事人在省公积金中心刘科长处查明:,第一次申请省公积金组合贷款失败,已与2009年8月14日通过省建行西湖支行退回到中瑞中介公司

2.2010年5月10日上午当事人在省建行西湖支行工作人员陈同志电脑上查证,与中瑞中介公司业务人员反映的情况一致,、2009年4月8号申请后,没有及时递交真实有效的材料,同时材料不全,反复将材料拿回,是因为6月底房价下降的迹象明显,仍在等待观望有逾期不交材料的行为,待到7月份房价上升才递交材料,根据银行电脑记录,、于7月27日才递交材料。但是仍因为材料不真实或无效而在8月14日退回给到中瑞中介公司。从省公积金中心,省建行西湖支行,中瑞中介公司三个单位的档案材料证明第一次申请贷款失败。

3.2009年8月18日、第二次申请省公积金组合贷款,2009年8月18日重新由省建行西湖支行受理,20日送到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且于21日批复,24日送达省建行西湖支行,

9.15日省建行西湖支行批复组合贷款。1

这个批复是基于2009年8月18日无效合同所骗取的,根本不是2009年4月8日申请受理的省公积金组合贷款的批复。

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规定,8月18日、申请贷款时,必须递交原来4月8日过期合同(按照省房产局网上交易合同90天内必须办理申请转移手续)和一份重新签订的新合同(此合同必须在7月9日之后签订的)才能继续进行交易,且省建行工作人员必须在房产局网上交易平台上看到重新签订的新合同。但是当事人除了签过4月8日的合同,没有签过任何合同。

由此可见,、所递交新合同和2009年8月18日在房产局网上交易平台上出现过的合同,是为了、第二次申请省建行组合贷款而伪造的,是为了通过省建行西湖支行的审查。这份违规合同蒙蔽了省建行工作人员,受理成功。2009年8月18日的第二次贷款申请与8月18日房产局网上交易平的合同绝对不是巧合,是有目的的,是精心策划的。请检查机关在省公积金中心,省建行西湖支行,中瑞中介公司三个单位查证8月18日申请贷款的真实情况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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