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市场治理工作方案
一、专项治理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治理活动,有效遏制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中介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同时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房地产中介市场环境。
二、专项治理职责及工作重点
房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有关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发现重大或疑难案件,二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组织开展联合查处。
(一)房管部门依法重点查处下列行为:
1、房地产经纪机构使用未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证、经纪人协理证、经纪人上岗证等人员从事房屋经纪活动的;
2、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发布房源信息、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或者恶意抢占房源信息的;
3、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的行为;
4、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为不符合安全、防灾标准的房屋提供租赁经纪服务以及低价收进高价租出赚取差价的行为;
5、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的行为;
6、泄露、出售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谋求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7、未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复印件的;
8、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9、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占用、挪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户资金的;
10、房地产经纪机构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的;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重点查处下列行为:
11、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
12、超越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纪活动的;
13、房地产经纪机构对经纪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14、房地产经纪机构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三、工作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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