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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如皋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64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指导监督本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排水设施与污水处理企业的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工作,以及排水许可的审核。

市规划部门负责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对专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与监督。

市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重点排水户纳管污水的水质、污水处理

1厂污染物的处理及排放情况是否达标、工业废水直接排放自然水体的排水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市住建部门按照政府会议纪要(2007第42期、2014第14期、2015第57期、2017第44期、“关于建立城区水系改造项目推进指挥部的通知”)明确的市政设施管养职责范围内排水许可的审核,城镇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污水处理企业的行业管理,河道综合治理,以及主城区的内涝防治工作。

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排水许可的受理、审批工作。

市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对违法排污、违反排水许可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发改、财政、审计、物价、水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六条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环保、水务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

2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九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一条各镇(区、街道)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第十二条各镇(区、街道)应当按照城镇排涝要求,结合城镇用地性质和条件,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建设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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