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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系统职务犯罪分析报告

国土资源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我今天主要讲一下国土资源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土地,对于老百姓来说,是赖以生存的基本保障。但它对于一些国土资源系统的工作人员来说,却成了个人“发家致富”的捷径。近年来,农民因不服土地执法问题而上访的现象不断增加。国土资源系统的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也逐渐暴露出来。在国家对土地管理保持严而又严,紧而又紧的高压态势下,国土资源部门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根据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在国土领域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国土系统职务犯罪有以下特点、原因及应采取的预防对策。

一、土地领域职务犯罪特点

当前,土地领域职务犯罪类型以受贿罪、贪污罪、渎职罪(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为主,手法多样。土地领域的受贿犯罪表现为利用手中职权,在土地征用、审批,监督检查,土地招拍挂,土地转让、置换,土地测量,办理手续等各个环节上搞权钱交易。贪污、挪用犯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编造补偿项目,改变补偿标准,侵吞、私分、挪用征地补偿款。有的土地管理部门的人员利用经管财务的便利,对收取的各种管理费用予以侵吞,还有的弄虚作假,获取土地使用权并转让,从中获利。农村基层组织人员针对征地补偿款的职务犯罪也较多。

土地领域职务犯罪行为具有多发性、连续性、群体性和隐蔽性等特征。土地领域职务犯罪的多发性表现在土地监督管理的每个环节,以及不同的管理层级和不同的经济区带、地域。土地领域职务犯罪的连续性表现为犯罪主体大多数都是数年多次作案,有的每次数额虽不大,但三番五次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受

贿金额越积越多。土地领域职务犯罪的群体性表现为上下联手,窝案串案较多。有的是同一行贿人先后向多人行贿,有的是同一单位的多名领导相互勾结共同犯罪,还有的是内部人员下上串通,共同收受或转送贿赂。土地领域职务犯罪的隐蔽性表现为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过程隐密,不易察觉。一些党政领导干部插手土地领域引发的职务犯罪就是如此。他们往往借“改革”、“发展”,以搞活经济和招商引资为幌子,利用权力或影响,直接出面或通过“打招呼”的方式,帮助打通关节,从中收取贿赂。或者以配偶、儿女或亲属名义入“干股”、“空股”,变相插手建筑领域,从中收受巨额贿赂等。

(一)从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来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基层国土所负责人、乡镇分管领导、乡村村官作案多。我院立案查处的大多数案件为基层所主任、乡镇分管领导、乡村村官,有的是单独作案,有的是共同实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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