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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系统职务犯罪分析报告

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调查分析

林口县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国家对森林资源的发展保护非常重视,为保护森林资源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充分保障了林业工作正常开展,有力维护了森林的生态平衡。但在具体贯彻落实林业文件政策中,也暴露了许多问题。我院近年来共立案侦查涉及林业部门职务犯罪案件9件11人,其中渎职犯罪类7件9人,贪污受贿类犯罪2件2人。为保护我县森林资源,规范林业执法行为,确保国家林业政策在我县的正确贯彻落实,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

1、高发性。林政职务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由于其法律特征和本质属性上的特殊性,表现出与一般刑事犯罪不同的特点。林政职务犯罪与国家赋予的资源林政管理权力有关,是林政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或者对其职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构成的犯罪,它与一般刑事犯罪相比,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权力的易腐蚀性。林业系统中一些人从部门和局部利益出发,私设小金库、帐外帐,有的林业工作人员利用掌握国家退耕还林指标及查验的权力,将不符合退耕还林政策的地块以农户名义报批后,占有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2004年春天,县林业

1局建堂乡林业站技术员王某、在落实退耕还林计划时,虚报造林面积97.5亩,连续四年以自已儿子王某某的名义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60450元。

2、隐蔽性二是作案手段日益高明,行为也更加隐蔽,作案一对一,背靠背,不易发现。搞暗箱操作,利用自己熟悉掌握政策、内部易操作等职务便利,暗箱操作侵吞、骗取国家相关补助款。林业工作人员接受贿赂后,违规办事,偏向行贿者、遇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事后关照,如林业局李某受贿案,把他人不符合退耕还林钱粮补助条件的地块,验收为合格退耕还林后,收受他人贿赂。

3、罪名集中性。罪名相对集中于受贿和玩忽职守这两类。由于前几年我县林业系统的财务制度改革,将各乡镇林业站的财务权上收。所以近年来,我县所发生的林业系统的职务犯罪,以收受贿赂和玩忽职守这两种罪名为主。具体表现在:林业工作人员收受采伐对象的贿赂后,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按法律政策规定要求发放砍伐证;在具体实施林木采伐中,林业站所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不调查、不到现场、放任采伐对象乱砍乱伐,造成超额采伐,无证采伐。如杨首发式某玩忽职守案,2009年时任林业站站长的杨某,在发放采伐许可证后,不亲自或派员到伐区监督检查、验收,致使多个伐区超面积、超强度砍伐。

4、罪名交织性。林业系统职务犯罪中,渎职犯罪与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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