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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派出所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治安调解主要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所引起的、情节轻微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主持,各方当事人就纠纷解决方案协商达成书面协议,经公安机关确认后,不再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处理治安案件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是治安调解的法律依据。这使得公安机关运用治安调解手段化解了大量的民

间纠纷,对于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律规定本身不够完善、民警执法素质不高以及对治安调解的研究重视不够等原因,实践中治安调解执法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极大的影响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功能的充分发挥。

一、治安调解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调解的适用范围、条件把握不准。由于民间纠纷概念本身的模糊性,民警对治安案件是否因民间纠纷引起把握不准,对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具体包括哪些行为类型亦不明确;有的民警甚至对只要是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均进行调解,认为调解是这类案件的必经程序,将“可以调解”错误理解为“必须调解”。

(二)重调解,轻取证。执法实践中存在一种“重调解,轻取证”的错误倾向,有的民警认为,既然是可以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到时候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即可,没有必要花时间、费力去做调查取证工作。结果一旦调解不成,事过境迁,该取的证据无法取到,不仅导致难以认定是哪一方的过错,造成案件调解不下去,而且等到需要作出处罚决定时,也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处罚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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