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单位纪检监察员调配方案
为选优配强派驻单位纪检监察力量,强化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建设,深入推进驻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庆委〔2010〕26号、庆委〔2012〕31号文件精神,制定派驻单位纪检监察员调配办法。
一、纪检监察员任职条件
(一)中共党员,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理论水平,坚持原则,热爱纪检监察工作。
(二)具有较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熟悉党纪政纪条规。
(三)具有较高的群众威信,忠于职守,以身作则,敢于担当,不徇私情,清正廉洁。
(四)设立纪检监察室的单位,由监察室人员担任,未设立纪检监察室的单位,由办公室负责人或其他能胜任工作的中层干部担任。
二、调配职数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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