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10-30]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5号)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1年8月2日表决通过的《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业经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1年9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0月30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
条例》的决定
(2001年9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该条例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次会议审查议定的修改意见修改后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议定的修改意见对法规文本修改后公布施行。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查处违法建设,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建筑物、构筑物未经规划验收且有违法建设情形,给社会造成的直接危害仍然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予以认定。
第三条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对违法建设的查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区城市规划部门和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依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城市规划部门和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
(一)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房地产权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
证,产权证规定的房产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规定的用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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