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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原县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办法

嘉荫县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扩大干部选拔任用民主,规范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工作,努力构建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切实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初始提名,是指县委根据全县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按照扩大民主的要求,经过一定的工作程序,研究提出拟选拔任用考察对象人选或同职级交流干部人选的初始程序。

第三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基础上,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扩大民主、落实四权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规范程序、公开透明的原则;

(五)创新体制、依法办事的原则;

(六)谁提名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初始提名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委托县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初始提名适用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及重要岗位的副职领导干部的提任或同职级科级干部交流人选的初始提名。

第六条初始提名工作原则上在全县范围内进行。

第三章初始提名方式

第七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初始提名,可采取会议推荐提名、党组织推荐提名、领导干部个人推荐提名、组织部门推荐提名、“两代表一委员”推荐提名、干部群众联名推荐提名、干部个人自荐提名等方式进行。

(一)会议推荐提名。采取召开全县党政领导干部大会,根据职位要求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提名。

(二)党组织推荐提名。各单位党委、党组(不设党委、党组的以单位名义)可集体研究推荐提名人选。

(三)领导干部个人推荐提名。在职县级领导干部、县委委员、曾担任过副县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离退休老同志可以署名向县委推荐提名人选。

(四)组织部门推荐提名。组织部门可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和全县后备干部队伍人选的具体状况,结合空缺岗位的特点,提出符合职位要求的拟选拔任用或交流的初始提名人选。

(五)“两代表一委员”推荐提名。现任县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10人以上可联名向县委推荐提名人选。

(六)干部群众联名推荐提名。干部群众10人以上可联名向县委推荐提名人选。

(七)干部个人自荐提名。干部个人可根据拟任职位的要求向县委报送自荐材料。

第八条提名方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单独使用,也可以几种方式同时使用。

第四章初始提名人选资格条件

第九条初始提名人选必须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一)必须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并符合所推荐职位的具体要求

(二)原则上应是同职级科级领导干部或正、副科级后备干部

(三)应参加过党校、行政学校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举办的相应学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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