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行政机关警务督察的思考
一、警务督察的含义及意义
警务督察是对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是符合警察工作要求的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是保障公安、司法等机关政令、警令畅通,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举措,对加强警察队伍廉政建设和规范化建设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1997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20号令《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发布施行,这是共和国警察制度史上的一个路标:它标志着具有中国公安特色督察制度的建立。
监狱警务督察是应司法部警务督察部门应运而生的,是对监狱人民警察履职执法过程及其结果的约束、监督、纠正和保障,是确保监狱执法工作公正、文明、廉洁的有效措施之一,是保证监管安全的有利武器,为保持队伍战斗力提供了有利保障。因此,相关部门分别制定了《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司法部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保证警务督察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依据。湖南省司法厅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司法行政机关警务督查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要把警务督察作为“一把手工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与监管安全、队伍建设工作一起研究、部署,要建立健全党委(党组)定期研究警务督察工作制度。从而将我省司法行政机关的警务督察工作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
二、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与公安警务督察的区别
在2011年修订后颁布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中第四条: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
(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治安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
(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五)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边防、消防、警卫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九)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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