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林地争议)
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县x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x,男,职务乡长
申请人:xx县xx乡x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xx,男,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人:xx县xx乡xx村三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申请人:xx县xx乡xx村x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申请人:xx县xx乡xx村xx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申请人:xx县xx乡xx村x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申请人:xx县xx乡xx村八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申请人:xx县xx乡xx村九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申请人:xx县xx乡xx村x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x,男,职务县长。第三人:xx县xx乡xx村一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第三人:xx县xx乡xx村二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第三人:xx县xx乡xx村四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第三人:xx县xx乡xx村十一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第三人:xx县xx乡xx村十二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8月2日作出的xx府处[2011]xx号《xx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
2、依法确认争议的“xx林场”土地权属归属xx县xx乡xx村民委员会全体村民集体所有。
事实与理由:
xx县xx乡xx村第
1、
2、
4、
11、12村民小组(下统称第三人)与xx县xx乡人民政府、xx乡xx村民委员会、xx村第
3、
5、
6、
7、
8、
9、10村民小组(下统称申请人)争议的“xx林场”土地权属,xx县人民政府(下称被申请人)于2011年8月2日作出黎府处[2011]6号《xx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下称《决定书》),该《决定书》将争议的“xx林场”土地权属划归第三人所有,并于2011年8月29日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决定书》认定事实部分错误,其处理决定采信证据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
一、《决定书》采信争议山林土地权属依据错误,违反法律规定
1、被申请人“查明事实”,属自行编造。
被申请人在其《决定书》第5页倒数第5行至第6页第5行“查明事实”:申请人(指复议案第三人)提交的1983年10月3日制定的《乡规民约》,是在林业“三定”期间xx公社管委会经召开大队干部、生产队干部、党员和群众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有证人证言和时任xx公社干部的调查笔录佐证)。因此,该《乡规民约》应作为处理本宗土地权属争议的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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