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高度盖然性原则在著作权案件中的适用

论诚信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闫清华

【内容提要】

诚实信用原则本为一私法原则,但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该原则出现了从私法领域向公法领域扩展的现象。本文讨论诚信原则在刑事诉讼中适用的法理基础及限制,提出该原则在刑事诉讼领域适用的立法构想。

【关键词】

诚信原则刑事诉讼适用限制

“诚实是一个神圣而又庄严的理性法令,不受任何权宜之计的限制。”——康德现代刑事诉讼的发展,已使刑事诉讼从单纯追求打击犯罪,发展为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行,国家利益、社会利益、被害人利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综合平衡的多元化价值取向,因此,在刑事诉讼中是否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就成了需要探讨的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的话题。

一、诚信的内涵及历史发展

(一)诚信原则的语源考察

我国古代典籍中早就出现了“诚信”一词。《商君书·靳令》把诚信与“礼乐、诗书、修善、贞廉、仁义、非兵、羞战”,并称为“六虱”。此处的诚信指人际关系的恪守信用,诚实不欺。诚实信用在拉丁文中的符号表现是bonafids,法文中是bonnefoi,英文中是good-faith,直译都是“善意”,在德文中是treundglauben(忠诚和相信),在日文中是“诚义信实”。中国在继受大陆法系之后,立法和法学理论大都通过日本而受德国影响颇深,因此,汉语中的诚信原则的语义是德文指称的直译。

(二)诚信原则的法律要义

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一切法律关系都应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按照正义衡平的原则进行调整,从而达到它们具体的社会公正。决断案情不应是形式或机械的,而应从道义衡平原则出发,站在立法者的角度决定这些关系,这就是诚信原则的要求。⑴对于我国民事法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我国大陆学者徐国栋认为:诚信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三方利益平衡是这一原则实现的结果,当事人以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法官根据公平正义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是达到这一目标的手段。⑵

具体到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应指公安司法机关、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处理刑事案件和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遵循公正、诚实和善意的原则。有学者认为这一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行为意义上的诚实信用,二是实质意义上的诚实信用。⑶行为意义上的诚实信用,是指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实施诉讼行为时(包括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时的行为),以及公安司法人员在实施侦查、起诉、审判等司法行为时,必须在主观上诚实、善意。实质意义上的诚实信用,指公安司法机关、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必须维持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即维持实质上的公正与平衡。⑷

(三)诚信原则从私法域向公法域的扩展

诚信原则本为私法上的一条基本原则,要旨在于运用道德规范来限制民事主体滥用权利,


(未完,全文共6336字,当前显示120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