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和环境监察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建设生态文明要求为指导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为指南,以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标,依据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机制,立足监督、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联合执法,大力查处各类生态破坏案件,合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生态环境问题,为生态市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市环保局成立由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市环境监察支队、自然科、法规科、污控科、规财科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市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我市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对各阶段工作开展情况实施具体的督导。
各县(市、区)要将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作为重点工作纳入年度计划,落实年度考核。要注重队伍建设,指定分管领导,明确专人负责,不断加强人员培训,完善执法装备和经费保障。
三、工作目标
用3年的时间,在全市初步建立比较完善的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网络,形成比较健全的执法工作机制和完善的工作制度,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队伍执法能力得到明显提升,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工作重点
生态环境监察重点围绕以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水利风景区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的环境保护执法和资源开发类建设项目(包括矿山、土地、湿地等资源开发)及非污染性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交通建设、生态建设等项目)环境保护执法为重点,突出抓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监察,重点查处各类违反环保法规的开发建设行为和突出的生态破坏问题。
农村环境监察重点围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农村污染减排和农村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以奖促治”、“以创促治”、“以减促治”、“以考促治”)等工作开展环境执法,突出抓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监察,大力推进执法下乡。
1、以生态功能区建设和生态良好区保护为载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组织执法检查,重点检查生态敏感区内是否存在开发建设和资源不合理利用,依法严肃查处有关环境违法行为。
2、以资源开发项目及活动为重点,抓好重点资源开发项目、各类经济开发区、非污染性建设项目和中小型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依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和生态破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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