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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诉书(申请检察院抗诉)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民事抗诉书

苏检民抗(2004)101号

山西新联友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因与江苏快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通中民二终字第122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我院抗诉,我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

现查明。2000年1月1日,山西新联友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下称新联友公司)与如东农药厂(后更名为江苏省快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快达公司)签定了一份“促进剂”购销合同,约定新联友公司根据如东农药厂电话通知发货,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后新联友公司按如东农药厂的要求先后供货35吨,并开出了合计金额为479800元的增值税发票,如东农药厂按约支付了365000元,后经供方催要,快达公司在2002年分四次支付了5000。元,尚有64800元未付。新联友公司因索款款果,诉至人民法院。此外,新联友公司与如东农药厂曾于1999年12月15日签定一份“促进剂”购销合同,该合同的首、尾部供方均为山西新联友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并填写了该公司电话和传真号码、开户银行帐户等,但盖合同章为中日合资山西新联友化学滤材有限公司(下称滤材公司),需方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未加盖合同章。

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快达公司提供的2000年1月1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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