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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诉书(申请检察院抗诉)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书

闫桂艮因与大同煤矿集团四台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同立字第48号民事裁定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我院抗诉。我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查明: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闫桂艮(又名闫桂英),女,1985年11月24日出生,无业,住大同市四台东路1栋2单元203室。

对方当事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台矿,住所地大同市矿区四台街。负责人刘建高,该矿矿长。

闫桂艮自述于是989年到大同煤矿集团的前身大同矿务局四台沟筹备处参加工作,1992年调到该矿行政科干部招待所当服务员,1997年被调到污水厂当开泵工,2002年被调到洗煤厂原煤队捡矸石,2006年因病请假休息,后来多次找四台矿要求安排上岗工作,四台矿一直未予安排工作。按照法律规定四台矿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对所有职工实行同工同酬,而且应为所有职工依法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但四台矿长年发放的是临时工工资,对其按临时工对待,从未给缴纳过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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