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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诉书(申请检察院抗诉)

检察院抗诉的民事案件原告不到庭参加诉讼能否按撤诉处理

案情:

抗诉机关:萍乡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陈伟等四人原审被告:李兴才案由:承包合同纠纷

原、被告双方合伙开办了机砖厂,并约定由被告承包经营,被告应按时交纳承包费。由于被告未按时交纳承包费,原告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偿付承包费。原审法院判决生效后,萍乡市人民检察院向该院的上诉审法院提出抗诉。原审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审理时,因经合法传唤四原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该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后该院院长认为此种做法有误,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宜按撤诉处理结案,本案应再次再审。经再次再审,该院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不成立,遂判决驳回了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当事人双方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也未表示异议。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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