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旅游交通管理法规
第十章旅游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度
旅游资源主要是指旅游业用以招徕或吸引旅游者观赏的自然风光、历史古迹、建筑成就和民族风情及人文习俗。
第一节风景名胜旅游资源管理
一、风景名胜区概念:
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
1,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
2,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
3,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
二、风景名胜区的设立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风景名胜区的规划
风景名胜区总体鬼话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区域协议奥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景区采集标本、药材、林副,需管理机构同意,限定数量,指定范围。
四、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方针。
风景名胜区具有不可再生的特点,一旦被破坏或毁灭,就将不覆存在。
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①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②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③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画、涂污;
④乱扔垃圾。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要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1,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2,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广告
3,设置、张贴商业广告4,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五、风景名胜区的利用
1,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风景名胜区内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线、安全警示等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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