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能开发及利用
土地供应及开发利用
主要三个方面:
一、土地供应;
二、土地开发利用;
三、应注重把握的几点。
一、土地供应
(一)设施农用地的供应
1.概念: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2.范围:
(1)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一是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二是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三是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四是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2)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一是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二是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三是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3.供应:
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1)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2)乡镇申报。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3)县级审核。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同意。
4.要求:
(1)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
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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