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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大全]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

案号:邵知法处字„2015‟2号

请求人: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永宁镇黄金海岸工业区

委托代理人:曾建林,湖南厚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长沙市湖湘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付小丽,湖南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请求人:义亚副食商行(注册字号)朱义亚(实际经营商号:霂淋商行)

住所地:邵阳市湘运市场13栋26号

案由:专利号为zl201130101698.3的包装袋(陈皮梅小包装)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以义亚副食商行(注册字号)朱义亚(实际经营商号:霂淋商行)(以下称义亚副食商行)侵犯其专利号为zl201130101698.3包装袋(陈皮梅小包装)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2015年2月13日,本局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组。2015年5月19日进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付小丽到庭参加了口审,义亚副食商行缺席口审。本案现已审结。

请求人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诉称:专利号为zl201130101698.3的包装袋(陈皮梅小包装)外观设计专

1利是龚诗康于2011年8月31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2011年9月1日,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与龚诗康签订独占许可专利实施合同,享有该专利权,并于2011年11月18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登记。目前该专利合法有效。2015年1月9日,请求人在邵阳市湘运市场13栋26号发现“义亚副食商行”销售的“亚客”陈皮梅软糖与“咪嘻嘻”陈皮梅软糖,涉嫌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故提出如下请求:

一、停止销售;

二、赔偿请求人经济损失20000元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000元,合计21000元

请求人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局提交了如下证据:

1.第1662292号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201130101698.3)复印件、证书公证书复印件,拟证明该专利合法有效;

2.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号为zl201130101698.3)复印件、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公证书复印件,拟证明该专利合法有效;

3.2014年4月18日缴费的年缴费票据及公证书复印件,拟证明该专利合法有效;

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公证书复印件,拟证明请求人为本专利的独占许可人并有权提出请求;

5.请求人的营业执照及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拟证明请求人具有当事人主体资格;

26.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包装袋(陈皮梅小包装)专利产品,拟证明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包装;

7.被请求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复印件,拟证明被请求人身份;

8.侵权产品图片,拟证明被请求人确有销售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请求人独占许可的外观设计专利外包装的产品;

9.侵权产品及其购货单据,拟证明侵权产品的存在及其侵权行为与侵权发生地

举证情况:

对于请求人的证据,本局认为,证据6真实、合法,具有关联性,本局予以采纳;证据

1、

2、

3、

4、

5、

7、8通过进行查询核对,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局予以认定

本局经审理查明:

2011年5月3日,龚诗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名为“包装袋(陈皮梅小包装)”(201130101698.3)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11年8月31日被授权,专利号为zl201130101698.3。2011年9月1日,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与龚诗康签订独占许可专利实施合同,并于2011年11月18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登记,专利权独占许可人为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我局经过对该专利法律状态检索查询,该专利目前有效。该外观设计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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