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散装食品经营过程的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出厂的散装食品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进行密封包装,并在标签上标明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包装规格。同时应附有检验合格证明。
第三条采购散装食品时,必须向制售者索取并核对生产者的卫生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留存复印件备查。应配备相应设备或工具,对购进的食品进行检验或送检。不经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生产者生产的食品、无检验合格证明和标签内容不完整的散装食品。
第四条进货后,应按照所采购食品的保存条件的要求进行储存,防止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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