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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增强师生食品卫生安全意识,防止发生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等食源性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餐饮中心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内进行食品经营、服务等活动的部门和个体户。第三条

学院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附后)负责具体实施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检查、监督职能。

第四条

院内所有从事食品经营的单位(餐饮中心、经营食品的商店、超市,包括经营食品的个体户)必须服从学院的统一管理,做好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第二章

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要求

第五条

院内所有从事食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从业,不得搞违法经营活动。

第六条

进行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卫生要求,有足够的使用面积,有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烟尘排放与通风良好,有清洁、美观的内外部环境。第七条

从事餐饮的单位必须有消毒设备,从事凉菜制作的必须有单独的工作间,工作间内须配备消毒与低温贮藏设施,就餐场所要有供就餐者洗手的自来水装置。第八条

餐饮具用前必须消毒,食品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禁止使用未消毒餐饮具和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

第九条

食品经营单位使用的饮用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防止发生投毒和污染事件。

第十条

食品经营单位要制定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和卫生保洁制度,并在就餐场所公示,便于就餐者监督。

第十一条

严格把好食品(含原材料与辅料)的采购关。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单位采购食品,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卫生标准,禁止采购发霉、变质食品和未经检疫的肉类及制品,禁止采购超过保质期限或无有效期等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性包装食品。

第十二条

食品贮藏应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生食品、熟食品、半成品必须分柜存放。

第十三条

用于生、熟食品加工的工具、容器必须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四条

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不得超过2小时,若超过2小时应在高于60ºc或低于10ºc条件下存放,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坚持饭菜24小时留样制度。第十五条

各食品经营单位不得向师生出售腐败、变质或感官异常的食品。第十六条

从事食品经营的人员必须掌握食品卫生知识,每年参加健康体检。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肺结核活动期、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患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工作。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必须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加工食品前用肥皂流动水洗手,不在加工间和销售场所吸烟。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

餐饮中心应设立食品卫生安全监督员,院内其他食品经营单位与个体的负责人为食品卫生安全的责任人,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十八条

各食品经营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许开业。

第十九条

各食品经营单位要有严格的安全措施,禁止非食品从业人员进入加工间和原料存放间,防止发生投毒事件,确保卫生、安全。

第二十条

不准利用家属宿舍、集体宿舍、私搭乱建的违章建筑等场所进行食品经营活动。第二十一条

院内各食品经营单位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食品安全培训,接受学院食品卫生安全小组检查。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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