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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监督管理的意见

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13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的监管,现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意见》规定的部门职责,不断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坚持“政府领导、从严监督、规范提升、保障安全、逐步减少”的工作原则,立足当地实际,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积极探索对小作坊监管的工作机制,落实小作坊对食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规范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行为,帮助引导小作坊提升为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力争经过一个时期的努力消除小作坊这一业态形式。

二、明确职责

《意见》明确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简单,依法从事传统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的单位或个人。《意见》同时规定,以食品生产加工为主,生产地与销售地相分离的,其生产加工点由质监部门负责。按照《意见》规定,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向消费者提供

食品或餐饮服务;既存在现做现卖,又存在异地销售且以现做现卖为主要销售方式以及未办理工商登记等合法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属于小作坊。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如豆芽等)不属于小作坊食品。

三、建立制度

为切实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小作坊生产经营者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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